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8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一辆由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市委公交站开往沙塘方向的3路公交车上,当公交车行驶至柳北区柳长路二化公交站附近时,其趁被害人黎某某(系未成年人)不备之机,用手将被害人放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Nubia牌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汤某某在二化公交站下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2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汤某某住处搜出并扣押被盗手机一部,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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