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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82********,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底,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的“侗乡鸟巢”员工宿舍楼,盗走失主张某甲晾晒在宿舍阳台上的女性内衣内裤3套。

2、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的“侗乡鸟巢”员工宿舍三楼,盗走失主黄某某晾晒在三楼走廊上的女性内衣1件和一套女性内衣内裤。

3、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鸟巢”员工宿舍三楼,盗走失主王某某晾晒在三楼走廊上的女性套装内衣1件。

4、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鸟巢”员工宿舍三楼,盗走失主王某某晾晒在三楼走廊上的女性内衣2件。

5、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鸟巢”员工宿舍三楼,盗走失主吴某某晾晒在三楼走廊上的女性内衣4件。

6、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江峰街61号三江侗族自治县党校宿舍楼,分别盗走失主陈某某、苏某某晾晒在该楼楼顶的女性内衣各3件。

7、2020年3月21日凌晨3时38分许,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鸟巢”员工宿舍三楼,盗走失主张某乙晾晒在三楼走廊上的女性内衣2件。

8、2020年4月16日凌晨2时18分至凌晨2时30分,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江峰街61号三江侗族自治县党校宿舍楼,分别盗走失主覃某某晾晒在该楼楼顶的都市丽人牌女性内衣1件,失主陈某某晾晒在该楼楼顶的大红色女性内衣1件,失主苏某某晾晒在该楼楼顶的肤色女性内衣1件,失主李某某晾晒在该楼楼顶的粉红色女性内衣1件,失主于**晾晒在该楼楼顶的女性内衣3件。

9、2020年4月16日凌晨3时23分至凌晨3时30分,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侗乡鸟巢”员工宿舍三楼,盗走失主张**晾晒在三楼走廊上的幸福狐狸牌女性内衣1件。

10、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35分至凌晨1时47分,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江峰街61号三江侗族自治县党校宿舍楼,分别盗走失主覃某某晾晒在该楼楼顶的女性内衣1件,失主李某某晾晒在该楼楼顶的墨绿色女性内衣1件,失主于**晾晒在该楼楼顶的女性内衣2件,失主安某某晾晒在该楼楼顶的酒红色和黑色女性内衣各1件,失主杨某晾晒在该楼楼顶的深卡其色女性内衣1件。

11、2020年4月27日凌晨2时47分至凌晨3时26分,被告人欧某某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苏城小区50栋3单元102室,盗走失主曹某甲晾晒在阳台的一套女性内衣内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3.证人曹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失主)覃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吴**、李某某、于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王某某、安某某、杨**、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电子警察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爱明

检察官助理:刘祺琦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附量刑计算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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