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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马某1 ,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东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官坊乡******。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9月14日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逮捕2020年11月5日被广河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2,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东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官坊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广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09月14日刑事拘留,经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1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马某2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马某1从手机京东网上陆续购买了是射钉枪、瞄准镜、无缝钢管、枪托等配件,后在自己家中将以上配件组装为枪支。2020年6月份左右马某1将该枪支借给自己的侄子马某2。2020年9月10日广河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前往马某1家搜查枪支,经搜查未搜查出任何违禁品,公安局民警对其家属做了思想工作,民警给马某1打电话,询问枪的情况,马某1在电话中告知枪被马某2借走,后在马某1父亲引领下,民警来到广河县官坊乡山庄村泉下湾18号马某2家,从其家中东房屋檐下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把。办案民警当天电话传唤二人来到广河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14日二犯罪嫌疑人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投案接受调查,二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枪口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枪支(照片);2.书证:广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报告、被告人户籍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3.被告人马某1、马某2的供述;4.证人马某3、马某4证言;5.鉴定意见:(甘)公(刑)鉴(痕检)【2020】250号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1、马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2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1、马某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马某1、马某2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1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1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建议判处马某2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华

2020年11月25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马某1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马某2现羁押于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1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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