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新安镇新安**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03时0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5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镇政府往中心小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官桥镇正中路路段倒车时,碰撞上梁某某的房屋,造成房屋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液检验,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抓获经过;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臻荣
检察官助理:彭锦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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