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1****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兴某某大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 亮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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