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0538,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郏县,无业,住平煤集团*矿**楼**号*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豫D*****小型客车沿平顶山市新华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门口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洪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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