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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园****号楼**单元**室,无业。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28日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自其家中步行至被害人陈某某租住的本区**路**号院子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院门及其居住房门未锁,遂进入院内,戴着院内悬挂的塑料手套后推门进入房内,盗取陈某某放在屋内被子夹层内的现金5000元后离开房间。数分钟后,被告人孟某某再次进入陈某某房内,趁陈某某半裸熟睡之际,抚摸陈某某的腰部、外阴部,亲吻其臀部,致陈某某惊醒。陈某某拿起手机欲报警,孟某某控制陈某某的双手阻止其报警,在陈某某的大声呼救下,被告人孟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据,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君霞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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