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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刑诉〔2018〕4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崆峒区**村**社**号,现住本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6日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9日被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非法持有毒品于同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张某甲(另案处理)与其同学魏某某先后和郭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为恋爱关系,因苏某某搬弄是非,二人发生矛盾,郭某某得知此事后于2018年5月11日电话威胁要殴打苏某某,当日下午18时许,张某甲指使张某乙(另案处理)找到苏某某,欲将其带到本区南山公园郭某某处,苏某某反抗、拒绝,并让杨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前来为其助阵,孙某某驾车赶至本区德盛名居小区楼下停车场,持刀赶走张某甲等人,纠集苏某某杨某甲、张某乙三人驾车离开。张某甲再次给郭某某打电话,郭某某遂纠集金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杨某乙(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兰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等人,驾车赶至德盛名居小区外南环路上,发现孙某某等人已离去,郭某某拿出砍刀、钢管、木棒等物分发给同案,驾车前往本区南山公园,途中,郭、孙二人在电话中相互恶语辱骂,相约到本区南山公园斗殴,孙某某等人应约赶至南山公园后发现郭某某一方人员众多,遂驾车逃离,郭某某等人驾车沿南环路急速追赶,至南环路与南门巷十字路口红绿灯附近截停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后,郭某某持砍刀、某某甲持棒殴打孙某某苏某某杨某三人,并将孙某某驾驶的蓝色标致307轿车的大灯、车窗玻璃砸毁,孙某某等人受伤后逃离现场。经诊断,苏某某的伤情为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颜面部、双前臂、臀部软组织损伤;张某乙的伤情为胸壁挫伤;杨某的伤情为右肘部刀割伤、2.右膝部皮肤挫伤;孙某某的伤情为**部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乙孙某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孙某某被毁坏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13150元。

(二)介绍卖淫犯罪事实

2018年9月1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在本区新世纪商务酒店、*甲酒店*乙酒店*丙酒店等处,以与嫖娼人员发生一次性行为(单次)300元、发生两次性行为(包短夜)6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

1.2018年9月2日16时许,经孙某某介绍,卖淫女马某甲、章某在本区坤逸宾馆8211房间分别与嫖娼人员马某某张某丙发生性关系一次,张某丙通过微信转账向孙文文支付嫖资1****孙某某马某甲分赃200元。

2.2018年9月2日凌晨时分,经孙某某介绍,卖淫女马某甲马某乙在本区新世纪商务酒店1502房间欲向嫖娼人员郝某及其友卖淫,因后二人酒醉未果。

3.2018年9月3日凌晨2时许,经孙某某介绍,卖淫女马某乙在本区*乙酒店409房间欲向嫖娼人员王某卖淫,王某通过微信扫码向马某乙支付嫖资****,后因王某反悔未果,其向马某乙索要嫖资时,孙某某驾车载马某乙离开。

4.2018年9月4日凌晨2时许,经孙某某介绍,卖淫女马某甲在本区*丙酒店606房间欲向嫖娼人员黄某卖淫,黄某通过微信扫码向孙某某支付嫖资****,后马某甲发现黄某与另一男子同在房间,遂离开酒店乘坐孙某某驾驶的汽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书证、鉴定意见以及证人证言、同案供述、辨认、指认、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类,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健

2018年12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赃物详见卷内清单;

3.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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