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汉寿县**镇**村**组。因犯容留卖淫罪、包庇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邵攀君,湖南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至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鼎城区仿古城306号门面内容留刘某某、赵某某、彭英琴三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约定抽取嫖资的三成作为其收益。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还介绍嫖娼人员卢仪斌前往卖淫女彭英琴暂住的金都宾馆218号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5月30日凌晨,鼎城区公安局在仿古城306号门面内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卖淫女彭英琴、赵某某、嫖娼男子杨凯、刘德福。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详单、现场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彭英琴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1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卖淫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因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琳

检察官助理:谢祥苗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鼎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释法说理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