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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文,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鼎城区**街道**楼**巷,经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在行车途中多次被被害人刘某乙驾车变道阻碍,于是产生斗气心理,当其驾驶的湘******的灰色宝马X4行至**路**路**道撞上刘某乙驾驶湘******的黑色福特轿车,周某某遂下车使用手、脚、红酒瓶、雨伞对刘某乙的车子进行打砸,经物价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12230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主体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何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众场所逞强斗狠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英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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