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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住松阳县**镇**里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微信APP建立赌博群,将赌博人员邓某某(常山籍)、陈某某、吴某某等五十余人召集入群,并组织前述人员使用“万顺苑”APP以“打双扣”的方式赌博。期间,张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房卡并向参赌人员收取“房费”共计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扣押清单、暂扣票据、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邹某甲、汪某甲、邹某乙、汪某乙、张某乙、邓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提供虚拟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8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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