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5132311987********,藏族,文盲,公司省临夏县人,家住甘肃省临夏县**组**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 月29 日凌晨,被告人土某某伙同罗某某(已判决)流窜至临夏市,在本市前河沿延伸段东方丽景小区门口,盗得被害人魏某某停放的甘**号白色东风日产奇骏牌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49430元。后二人驾驶该车窜至本市青年路马奴海手抓馆门口,盗得门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白色思威牌CRV 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40640元。作案后,赃物已出售,赃款已挥霍。
2.同年11 月13 日,被告人土某某伙同罗某某(已判决)、泽某某(批捕在逃)流窜至临夏市,在本市北宁路聚鑫源餐厅门口盗得被害人韩某某停放的甘**号棕色五菱宏光S 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9920元。后三人驾驶该车,窜至本市军民街农商银行附近,盗得被害人常某某停放路边的甘**白色本田思威牌CRV 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206910元。作案后,三人将棕色五菱宏光S 小型普通客车,遗弃在本市军民街古城小区门口。后三人驾驶被盗白色本田思威牌CRV 汽车窜至本市小什子延伸段白幕银座KTV门口,盗得被害人丁**停放的甘**号棕色广本CRV 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05010元。作案后,赃物已出售,赃款已挥霍。
5.同年11 月20 日,被告人土某某伙同罗某某(已判决)流窜至临夏市,在本市环城北路凯盛音乐餐吧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甘**号橘色尼桑奇骏牌汽车一辆,后罗某某驾驶该车辆离开。经鉴定,该车价值153816元。被告人土某某又窜至本市光华东路魁星阁清真寺门口,盗得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白色思威牌CRV 甘**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56600 元。作案后,二人行驶至临合高速公路时,发现警察拦截,遂弃车逃离。案发后,上述被盗二辆车辆,已追回发还二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3.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及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秀丽
2019年11月18日
附:1、案卷3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2、临夏市公安局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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