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27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庄**号,现住新疆**县**小区后平房 。2018年9月5日被巴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00时22分许,被告人郑**醉酒驾驶新******众泰小型轿车,行驶至**县体育场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8)19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郑**血液样品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7.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血液乙醇(酒精)含量87.9mg/100ml】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鸿鹏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
2、起诉书副本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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