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高**、男、19******日出生、汉族、34岁,户籍所在地:新疆**市*镇*团*连*栋**号,现住**市**镇**团*连*栋**号。身份证号码:******************。2019年**月**日被巴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北京时间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醉酒驾驶新Q** “荣威”牌小型轿车,从巴楚县**乡**村往巴楚县方向行驶(由东向西),当行驶至该乡**村路段时,被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高**血液样品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血液乙醇(酒精)含量105mg/100ml】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鸿鹏

 20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

2、起诉书副本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