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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杨*,男,19******日出生,汉族,**岁,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巴楚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镇**街**号,现住新疆巴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 2020年*月*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北京时间凌晨4时21分许,被告人杨*醉酒驾驶新**“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15线由北向南(巴楚县往**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公里处时,被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镇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杨*血液样品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血液乙醇(酒精)含量128mg/100ml】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鸿鹏

 20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

2、起诉书副本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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