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临时打工者。2016年3月3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湾汤泉三楼休息厅休息时,看到正在休息厅床位上睡觉的被害人姚某某,就睡到其旁边床位。凌晨4时53分,马某某起来上完厕所返回时,看见姚某某熟睡,便趁机躺在姚某某旁边并将腿搭在姚某某腿上,用腿在姚某某腿上来回蹭了几下,用手抚摸姚某某腰部,后马某某怕被人发现用被子将二人盖住,继续用手隔着衣服在姚某某股沟和两腿之间来回抚摸,抚摸过程中手摸到姚某某阴部,姚某某被惊醒后报警,被告人马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 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监控照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趁妇女熟睡之际,实施猥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马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茂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