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刑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0月19日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2月28日被芮城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乙、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2年5月1日,芮城县西陌镇**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与芮城县西陌镇奉公村第十五组签订了《承包合同》,由**建材厂承包奉公村第十五组沟底、沟梁、沟边等荒地作为建厂和原料用地,承包期限二十年。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的耕地和承包地均不在该承包范围内。
2013年12月,被告人夏某甲以**建材厂在生产取土过程中,造成自己位于建材厂南侧崖上的“东嘴”耕地裂缝受损为由,逼迫**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赔偿其枣树、柿树、小麦等损失3000元,并逼迫马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先后收取马某某支付的2013年至2019年土地承包款6000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经查,“东嘴”耕地属于西陌镇奉公村集体所有,系被告人夏某甲私自耕种,被告人夏某甲对该土地既无所有权,也无承包经营权。
2017年7月,被告人夏某甲及奉公村几名村民以**建材厂环境污染为由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芮城县环境保护局检查,未发现**建材厂存在污染问题。7月19日,被告人夏某乙以“东嘴”耕地为自己所有,**建材厂生产取土造成该地裂缝塌陷为由,来到该厂办公室威胁马某某夫妇若不予以解决便让其建材厂干不成。马某某报警处理后,经奉公村委会和民警调解,被告人夏某乙才离开。7月22日,被告人夏某乙再次以“东嘴”耕地裂缝为由,伙同其母亲燕某某来到**建材厂要求赔偿,并用自己的晋M****5白色福田工具车封堵生产设备,致使建材厂不能正常生产长达13小时。后经奉公村委会协调,被告人夏某乙才将车辆挪开。因不堪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的滋扰、威胁,2017年8月10日,**建材厂被迫再次向被告人夏某甲支付“东嘴”耕地2017年至2024年的赔偿款22500元。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夏某乙再次以**建材厂取土造成“东嘴”耕地损坏、建材厂生产污染等问题为由,将晋M****5白色福田工具车封堵在建材厂出入的唯一通道上,致使建材厂不能正常生产长达8小时。后经奉公村委会协调,被告人夏某乙才将车辆挪开。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夏某乙以**建材厂开工前未通知奉公村十五组以及要求将“东嘴”耕地恢复原状为由,伙同奉公村十五组部分村民借故在**建材厂滋扰、闹事。期间,被告人夏某乙强行将该厂电闸拉掉,造成生产停工达3小时,马某某被迫报警处理。经奉公村委会和民警调解,被告人夏某乙等人才离开。当晚9时许,被告人夏某乙闯入**建材厂欲再次拉闸断电,被该厂安全员阻挡。**建材厂被迫再次报警,经民警与奉公村委会调解,被告人夏某乙才离开。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夏某乙再次借故伙同奉公村十五组部分村民进入**建材厂滋扰、闹事,并试图再次强行关停生产设备,被厂内工人阻拦。后经奉公村委会协调,被告人夏某乙等人才离开。
2019年4月17日,违法行为人夏某丙(系被告人夏某甲次子、被告人夏某乙之弟)在向**建材厂运煤过程中,因未从指定煤场运煤及卸煤问题与**建材厂**马某某夫妇发生争执。10时许,被告人夏某乙伙同夏某丙借故以该运煤的半挂车辆堵塞住**建材厂唯一的进出路口,严重干扰建材厂正常经营。**建材厂报警后,在民警调查期间,被告人夏某乙以只有解决其“东嘴”耕地问题后才能将车挪走相威胁,致使车辆继续堵塞道路。4月18日,芮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夏某乙、夏某丙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4月19日凌晨1时许,经奉公村委会处理,半挂车辆才被挪开,**建材厂道路被阻长达38小时。
二、强迫交易罪
2019年2月,被告人夏某甲在已收取**建材厂“东嘴”耕地赔偿款的情况下,放任被告人夏某乙以要求将“东嘴”耕地恢复原状为由,于2月14日、2月16日单独或伙同奉公村十五组部分村民先后三次进入**建材厂滋扰、闹事。在奉公村委会组织**建材厂调解期间,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夏某甲趁机伙同时任奉公村十五组组长王某某持事先拟好的《承包协议》,以不签订便还会有村民来闹事、让其建材厂干不成相威胁,逼迫**建材厂同意所需用煤和转土运输车辆全部由奉公村十五组统一安排、统一结算,并且以每吨高于市场价5元的价格结算运费。**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迫签订了该承包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该运输车辆由被告人夏某甲一家进行经营,并且被告人夏某甲通过少报车辆自重0.5吨的方式骗取运费。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案发,被告人夏某甲先后通过夏某丙、王某某经手的方式收到**建材厂支付的运费131680元,非法获利12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承包合同、调解协议书、收条、转账记录、接处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丁、王某某、燕某某等15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多次借故生非,向**建材厂强行索要财物或者在其生产场所滋扰、闹事,严重影响该厂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建材厂接受其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永召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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