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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检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住芮城县**镇**街**桥**号。2014年9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风陵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害人某某甲住处拿了一把水果刀,到福源市场招商营销中心门面店找到被害人某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了争吵,王某某取出水果刀将被害人某某甲捅伤,后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120求救,并求他人对被害人某某甲施救,之后离开现场。2019年10月14日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某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风陵渡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用尖刀将他人捅伤,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其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将依法提交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朝阳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尖刀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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