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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1983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5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8年1月19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吴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在永济市马铺头村盗窃村民廉某某的一辆卓里牌双巍山12马力型农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农用三轮车价值6694元。

1997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吴某某经预谋后趁夜无人之机,窜至原国营五七五厂生活区,将被害人赵某某家储藏室门锁撬开,盗窃一辆黑色捷达90仿太子型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50元。

1997年8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路过永济市城东区马铺头村被害人廉某某家附近时,将其拴在门口的一头价值1800元的全黑色母牛盗走,后二人将盗来的牛以1000元卖给永济市城子埒村朱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将牛杀掉。

1997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吴某某经预谋后在永济市城东去马铺头村盗窃村民吴某某家的一头价值2000元的红色母牛,后以750元卖给朱某某,朱某某将牛杀掉。

1998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黄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趁夜无人之机,先后两次窜至永济市热电厂厂区盗窃厂**停放在车棚内的六辆女士26型自行车,被盗六辆自行车价值共计1350余元。

1998年3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黄某某经预谋后窜至永济市热电厂厂区,将被害人景某某停放在厂车棚内的一辆红色嘉陵9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58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本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婷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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