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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35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住**************号。2008年12月4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上网追逃,2018年10月8日被曲沃县公安局抓获后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桑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06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县**镇**村。2007年3月29日因盗掘古墓葬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永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6年9月20日被翼城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6年10月2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因取保候审届满被曲沃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措施,2018年9月23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22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号。2010年因盗掘古墓葬罪被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11月1日被曲沃县公安局抓获后执行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1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因取保候审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2018年9月24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2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号。2017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山西省永济监狱服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0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号。2007年因盗掘古墓葬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35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村**村**号。2011年因非法拘禁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0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8年10月24日被隰县公安局抓获后被曲沃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3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4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村**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0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号。2010年因盗掘古墓葬罪被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新华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曲沃县公安局带回执行刑事拘留,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翼城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53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县**乡**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因患有传染性疾病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桑某甲、秦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桑某甲伙同王某甲、张某丁(另案处理)、王某丙(已上网追逃)等人在曲村村北晋国博物馆西约600米处盗掘古墓。该盗墓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天马”遗址保护范围内。

2、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得悉曲村一古墓的具体位置,通过王某乙找到樊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盗墓提供保护,又找到王某甲、桑某甲让其组织工人挖墓,并事先准备了木板、绳索等作案工具,8月23日凌晨,由樊某某、王某丙、吴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外围关系,张某丁负责放哨、王某乙负责接送其他参与盗墓人员,王某甲、桑某甲、秦某某纠集工人张某甲、高某某、冯某某、程某某、张某乙、武某某、谢某某、桑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曲村村北晋国博物馆西约600米处盗掘古墓,上午10时30分许,曲沃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甲当场抓获,经勘查,该盗墓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天马”遗址保护范围内。

3、2008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等人在曲沃县史村镇羊舌村古墓区的李某乙家葡萄地内盗掘东周时代古墓葬,盗得青铜器五件,卖得人民币85000元。该盗墓地点处于2006年曲政发(2006)7号文件公布的保护范围内。

4、2008年10月初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董某某(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探杆、绳索、铁锹等工具在曲沃县曲村镇曲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天马”遗址内的曲村杨某某家北房内往下打地道盗掘古墓葬。11月31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某某等人,再次窜至曲村杨某某家北房西间盗掘古墓葬。

5、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戊(已起诉)、李某丁(已起诉),在曲沃县史村镇史村一处农田中实施盗掘古墓葬,出土瓷罐一个、瓷碗一个。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对出土文物进行鉴定,均为一般文物。

6、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戊(已起诉)、李某丁(已起诉)、郑某某(已起诉)、王某丁(已起诉),在曲沃县吉许村西南角的一处农田中实施盗掘古墓葬,出土瓷罐一个、瓷碗一个(该碗被被告人当场丢弃)。经现场勘查,该盗掘古墓葬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天马”遗址范围内。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对出土文物进行鉴定,均为一般文物。

7、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李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在襄汾县陶寺村北的一块农田内盗掘古墓葬。该盗墓地点处于2015年1月4日临政发(2015)2号文件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陶寺北墓地保护范围内。

8、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戊(另案处理)、李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在襄汾县陶寺村北一块农田内盗掘古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同案犯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桑某甲、秦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冯某某、武某某、王某乙、谢某某、张某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媛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桑某甲、秦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张某乙、高某某、冯某某、武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现居住于**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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