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现住安泽县**镇**村**组,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王某某位于安泽县马壁乡东里村垫子沟的刺槐,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情况下,雇佣伐木工人使用油锯将自王某某处购买的槐树采伐并存放于安泽县冀氏镇孔滩村。经林业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马壁乡东里村采伐树种为刺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量94.9662立方米。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宋某某位于安泽县杜村乡苏村下兰村中尖庄的刺槐,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2月安泽县林业局向宋某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位置:安泽县苏村下兰村中尖庄,采伐蓄积量68.82立方米)。当月被告人李某某雇佣伐木工人使用油锯将宋某某处购买的槐树采伐并存放于安泽县神湾村老街,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蓄积量进行采伐,经林业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超采林木蓄积量3.5789立方米,2020年9月8日,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滥伐的涉案槐木12220根,存放于安泽县冀氏镇兰村林场后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调查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说明,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超采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并保证对滥伐林木进行复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检察官助理:刘奇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冀氏镇北孔滩村,2020年 9月1日被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45379****
2. 案卷材料贰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