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园**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1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冒充山西省***局的正式民警,称其能帮被害人梁某某承揽山西省临汾市**县***村的土地平整工程,以办理工程需要给领导好处费为由,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城小区门口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梁某某60万元,后并未帮被害人梁某某承揽工程。案发前,被告人陶某某退还被害人梁某某13万元,其余47万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晶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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