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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刑公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8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址运城市盐湖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室,**分库**,中共党员。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6日被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19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址夏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任夏县**部**,中共党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0月12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址夏县**镇**街**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址夏县**镇**街道**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址夏县**镇**街**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8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址夏县**镇**街**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址夏县**镇**街**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街**号,现住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幢**单元**室,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合光能有限公司上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乔某某、白某某、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程某甲、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5年2月21日18时许,夏县水头村小晁村二组村民卫小学因为避车问题与本村村民被告人程某甲发生争执,后程某甲纠集被告人卢某甲、翟某某(另案处理)、周小龙(另案处理)等人手持刀棍要到卫小学哥哥卫某某家寻找卫小学,被告人程某乙在明知卢某甲手持刀具会造成其他人员伤害的情况下,驾驶着自己的银白色面包车将被告人卢某甲、白某某等人送至卫小学哥哥卫某某家巷口,被告人卢某甲、翟某某等人将卫某某、卫小学及卫某某的儿子卫林打伤。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也到达案发现场,将卫某某妻子兰桂莲头发拽住拉至一边。

2、2017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甲、白某某、乔某某、卢某丁、卢某丙、卢某戊等人在夏县水头镇优农生态园饭店吃饭喝酒,饭后卢某甲说其受到本单位武某某欺负,去单位找武某某出气,之后被告人卢某甲等六人开车到中央储备库夏县分库,此时为夏收季节,粮库工作人员正在工作,该六人到粮库办公区进行大吵大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被告人卢某甲、乔某某、白某某、卢某丙等人到粮库副主任武某某办公室里对武某某进行辱骂并对武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卢某甲用烟灰缸砸在武某某头上,工作人员报警后该六人逃离现场。2018年10月26日,经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卢某甲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2013年10月1日16时许,卢某甲酒后以太阳能路灯没有在其家门口安装为由,跑到本村安装路灯的地方要村长柴韶红的电话,并与安装路灯工人柴学东、秦红喜、张小高发生争执,遂用砖头在柴学东右胳膊上砸了一下,扇了秦红喜一耳光。接着卢某甲故意损毁太阳能灯的零部件,踏坏太阳能电池板,且开三轮车将路灯杆拉到其家门口。当天17时许,卢某甲又在司马光景区广场内找到二队队长卫某某,用拳头、铁锨分别在卫某某胸前打了一拳、左膝盖上打了一下,后又与卫某某撕扯到一起,被旁人拉开。卫某某回家后,卢某甲又追至卫某某家,卫某某的妻子兰桂莲阻挡时,被卢某甲打伤。在这期间卢某甲还将柴韶红家的大门点燃并在村口用砖头打砸柴韶红的车辆。2013 年10 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卫某某等人入院证明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吕某某、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卫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乔某某、白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省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武某某、卫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乔某某、白某某、程某甲、程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卢某甲、乔某某、白某某、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乔某某、白某某、卢某丙、卢某丁、卢某戊、程某甲、程某乙等人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之规定,系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新芳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现羁押于夏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戊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528****;被告人卢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542****;被告人卢某丁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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