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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原平市**站**院**,因涉嫌诈骗罪,经原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居民欧某某在微信中求购用于生产口罩****。后经朋友介绍被拉到了一个微信****,在微信群中被告人索晓鹏称可以提供熔****,并让受害人欧某某先支付一部分定金后就可以去其深圳的公司看货并付尾款。在相信对方后,欧某某便给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户名某某甲,账号62305216600********)转账5000元,转账后被告人某某甲既不发货也不退款。被告人某某甲将诈骗所得5000元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网络赌博和偿还其信用卡贷款平台债务和挥霍。

2.2020年4月6日,杭州市拱墅区居民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索晓鹏购****,某某甲称可以给受害人李某某买到熔喷布,并让受害人支付1万元定金后给其发货。在相信对方后,受害人通过手机转账向某某甲农业银行卡(62305216600********)交付1万元定金,但交付定金后,某某甲一直没有向受害人提供货物,后受害人某某乙系到某某甲,被告人某某甲将诈骗所得1万元中6000元支付给卖家。获利4000元用于日常开销、网络赌博和偿还其信用卡贷款平台债务和挥霍。

3.2020年4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居民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索晓鹏购****,在相信对方后,受害人徐某某通过手机转账向某某甲提供的农业银行卡(62305216600********)交付2万元定金,但交付定金后,某某甲称供货商方面没有准备好现货,通知其等待一段时间,后受害人某某乙系到某某甲。被告人某某甲诈骗所得2万元,将其中1万6000元支付给卖家。获利4000元用于日常开销、网络赌博和偿还其信用卡贷款平台债务和挥霍。

4.2020年4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万龙岗区居民杨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索晓鹏购****,索某某称其有熔喷布货源。经协商,受害人杨某通过手机转账向某某甲农业银行卡,(62305216600********)交付3万元定金,但交付定金后,某某甲称供货商方面没有准备好现货,通知其等待一段时间,后被告人某某甲既不发货又不退款。被告人某某甲将诈骗所得3万元中25000元支付给卖家,获利5000元,用于日常开销、网络赌博和偿还其信用卡个贷款平台债务和挥霍。

5.2020年4月15日,四川省夹江县中兴镇居民罗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索****,以人民币139500元的价格购买9000个N95口罩,每个单价15.5元,并于当日下午通过手机转账向某某甲农业银行卡(62305216600********)支付139500元,但支付货款后被告人某某甲既不发货又不退款。被告人某某甲将诈骗所得139500元,其中119500元通过支付宝、手机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卖家,获利2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6.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居民曹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索某****,并通过手机转账向某某甲支付宝支付2000元定金。后被告人某某甲未发货,将2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被告人某某甲共计诈骗20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3.被害人陈述;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多名受害人为购买熔喷布、口罩、头盔等防疫紧俏物资而向其转款,被告人某某甲诈骗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林

检察官助理:张斌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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