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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镇**村**组,现住本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初,被告人范某某多次给参赌人员焦某某、耿某甲、王某某三人提供“百家乐”网络赌博电子筹码,供该三人在网上进行百家乐赌博。分五、六次给焦某某提供二万多元的百家乐电子筹码,分三、四次给焦某某、耿某甲提供四万元左右的百家乐电子筹码,分二次给耿某甲提供2700多元的百家乐电子筹码,分四、五次给王某某提供数千元的百家乐电子筹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等;2.证人焦某某、耿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5.讯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筹码,并提供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关晓霞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54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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