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邹城市**镇**村**路**号。2019年12月13日因非法行医嫌疑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邹城市兖矿集团**煤矿大门东路南一门头房开设“**牙科诊所”,非法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11月19日、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两次被邹城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患者开展诊疗活动时被邹城市卫生**局查获并移送邹城市公安局处理,邹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开设的诊所内又进行诊疗活动时,被邹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委托书、证明、行政罚款相关单据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旭雯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邹城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85376****)。
2、案卷二册共九十四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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