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街道**村**街**号,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邹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邹城市**街张某丁家中,撬门别锁进入院子,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及一部手机。
2、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邹城市**街**号姫某某家中,撬门别锁进入室内,盗窃卧室衣柜内的一个黄金佛、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钻戒、一条白金项链、半条黄金链及900余元现金。
3、2019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邹城市**庄**巷**号潘某某家中,撬门别锁进入室内,盗窃衣橱内的现金2300余元。
4、2019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邹城市**巷王某乙家中,撬门别锁进入室内,盗窃卧室衣柜内棕色皮包内的1000元现金及老版人民币300元钱、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625元。
5、2019年10月23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窜至新八中西墙附近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牛肉板面店,撬开卷帘门,盗窃6、7瓶白酒及7元钱。
6、2019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邹城市南开发区**排**号被害人汪某乙经营的飞翔文具店,撬开店门后盗窃现金18000余元,将店内保险柜(价值3000余元,内有现金9万余元及财产证件、合同一宗)拉到门外欲拉走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后逃跑。
7、2019年10月28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邹城南开发区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糖果批发店,撬开卷帘门进入店内,因店内没有钱财未得逞。
8、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邹城南开发区**排**号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文昌书店,撬开卷帘门,盗窃桌子抽屉内的80元钱。
9、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邹城市南开发区**排**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百货商店,在撬门过程中被守候的警察发现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季某某、王某甲、汪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乙、张某丁、姫琳琳、潘某某、王某乙、张某戊、张某乙、张某丙、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6.物价鉴定;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静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邹城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_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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