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公诉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凌晨,邹城市**镇**村居民秦某某(系被告人王某甲之妻),因深度昏迷送邹城市**医院救治,后医院诊断秦某某抢救过来的几率很小,随时都有死亡的危险。邹城市**医院**学科主任告知被告人王某甲病情,并询问有无捐献器官的意愿、告知捐献后可以获得人道补助10余万元。后经联系山东大学**医院,该院**科副主任刘某某(本院已经对其不起诉)带领4名医生赶到邹城市**医院。2018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得高额补偿,对刘某某谎称已经取得秦某某父母的同意,在秦某某死亡后将其肾脏、肝脏捐献。2018年8月15日凌晨2时1分,刘某某等人对秦某某的尸体实施了肝肾联合切除术,摘取了肾脏、肝脏等器官,当日3时46分,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打给了王某甲所提供的银行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专家会诊记录、捐献确认登记表、器官获取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验报告;3.证人王某乙、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违背秦某某近亲属意愿让医院大夫摘取其尸体器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国主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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