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车务段职工,住菏泽市开发区**期**号楼**单元**楼**室。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0年7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丹阳派出所治安罚款2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冀某某,(又名冀**),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291987********,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乡**庄**村**村**号,住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4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菏泽市牡丹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92********,汉族,初中肄业,原菏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镇**坊**村**庄**号,住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住菏泽市**路中央公馆。因侮辱他人,于2018年1月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黄安派出所治安拘留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又名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村,住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冀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宋某某、李某乙、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于2019年6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秦某某为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李某乙、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周某某、宋某某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为追讨高利贷,在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等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秦某某为首要分子,李某乙、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为重要成员,周某某、宋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犯罪事实
1.寻衅滋事罪
(1)2016年冬天某日,被告人秦某某为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高利贷,指使被告人李某乙、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赵某某家,用栓狗的铁链子将赵某某家四个大门全部锁上,设置生活障碍,并逼赵某某、赵某乙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赵某某因还不上高利贷,带着家人到四川南充找其大舅哥王**躲债。赵某某带家人躲债到四川后,秦某某又指使李某乙、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另案处理)到赵某某家,在赵某某家四个铁门及房屋住宅四周墙壁上面喷字,造成恶劣影响。
(2)2016年年底,赵某某带家人躲债到四川后,被告人秦某某为向赵某某索要高利贷,指使李某乙、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多次到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琵李社区赵某某亲家李某某家逼债,威胁李某某及家人,并指使上述人员在李某某家门口摆放花圈、撒冥币,在大门及墙上喷漆,李某某家人不堪忍受滋扰而搬家,后将房产转卖给他人。
(3)2016年年底,赵某某带家人躲债到四川后,被告人秦某某为向赵某某索要高利贷,指使李某乙、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多次到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赵某某岳父王某某家逼债,并唆使上述人员在王某某家门口撒冥币,放鞭炮、摆放花圈、在其家大门、住宅院墙等处喷字,严重影响王某某及其家人生活,王某某的妻子因此病情加重,住院治疗。
(4)2017年11月份某日,被告人秦某某为向被害人李某丙索要高利贷,指使被告人周某某带人多次到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往李某丙及李某丙债务的担保人李某丁、李某戊家门口摆放花圈,用油漆喷字。
(5)2017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为帮助被告人秦某某向李某丙索要高利贷,在菏泽市牡丹区**鞋城“***金融公司”用电棍恐吓李某丙,李某丙妻子李某戌到达“吉时雨金融公司”后,宋某某又指使郭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辱骂李某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秦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宋某某、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非法拘禁罪
(1)2016年11月份某日傍晚,秦某某为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高利贷,指使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在菏泽市牡丹区***宾馆内非法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直到次日上午才让其离开,剥夺赵某某人身自由达12个多小时。
(2)2016年10月份某日下午,秦某某指使李某乙等人将被害人蔡某某强行带志菏泽市牡丹区**路“***金融公司”内,限制蔡某某人身自由,期间,秦某某、李某乙、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周某某、宋某某辱骂并殴打蔡某某,强迫其打欠条,直到第2天上午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李某乙、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周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违法事实
(1)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乙、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见被害人崔某某将赵某某抵押给被告人秦某某的车辆开走,将崔某某拦下,崔某某表明其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后,李某乙随意将崔某某打伤。
(2)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为向李某丙索要高利贷,指使周某某带人到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在李某丙家门口随意辱骂李某丙及李某丙妻子李某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报告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恶势力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为非法敛财,在菏泽市牡丹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为追讨高利贷,纠集被告人郭某甲、郭某某等人,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吴店镇等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1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3起,形成了以周某某、宋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
(一)犯罪事实
寻衅滋事罪
2017年夏天某日,被告人周某某为向被害人潘某甲索要高利贷,指使被告人郭某甲等人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兰口村,随意辱骂潘某甲的爷爷潘某乙,并指使郭某甲等人往潘某甲家墙上喷漆。潘某甲不堪家人谴责其借贷高利贷,喝药自杀,后被抢救过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乙、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郭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违法事实
(1)2016年6、7月份某日,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郭某甲等人为向被害人张某乙索要高利贷,在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张某乙家门口,随意辱骂张某乙的母亲张某丙。
(2)2016年7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带人到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向张某乙家索要高利贷,使用喇叭辱骂张某乙及张某乙家人,并和张某乙的堂兄弟张某丁发生互殴,张某丁因将其打伤被判刑。
(3)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为向赵某某索要高利贷,指使被告人郭某甲、郭某某等人前往菏泽市牡丹区****赵某某妻子郭某乙经营的童装门市内滋事,随意辱骂、殴打郭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郭某甲、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冀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宋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起;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积极参与非法拘禁犯罪2起;参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起;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李某乙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积极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参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起;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积极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参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3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积极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积极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起,参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3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积极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参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冀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宋某某、李某乙、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宋某某、冀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郭某甲均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证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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