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以周某某和其前妻关系暧昧为由,擅自进入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拖拉机厂家属院周某某家中,将周某某鼻梁和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孙贵华和孙安林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念以新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聊城东昌府区化机家属院。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CT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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