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7********,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籍地和现住地址均为山东省蒙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址均为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91978********,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籍地和现住地址均为山东省蒙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公某某、薛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20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公某某、被告人薛某某购置警服、警帽、反光背心等警用装备,驾车在潍日高速、日兰高速、长深高速、济青高速、青兰高速等高速的服务区、停车区的出口及高速交汇处等位置,冒充高速交警以违章停车罚款名义对大货车司机实施招摇撞骗,三被告人多次交叉结伙作案,骗取被害人高某某200余元;骗取被害人吴某甲100元;骗取被害人吕某某600余元;骗取被害人曹某甲3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5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3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00元;骗取被害人缴某某1700余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未成功;骗取被害人汤某某300元;骗取被害人石某某1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甲860余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200元;骗取被害人袁某某9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甲1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丙32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丁未成功;骗取被害人韩某某4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乙4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400元;骗取被害人孟某某2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戊400元;骗取被害人姬某某700元;骗取被害人闫某甲1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丁2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丙430余元;诈骗被害人闫某乙3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乙100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50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1200元;骗取被害人邵某某2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30余元;骗取被害人曹某乙1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丁1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乙5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公某某参与作案36起,涉案金额15940余元,被告人薛某某参与作案32起,涉案金额1474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赔偿证明等书证;3证人公为华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薛某某、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微信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公某某、薛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该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元华
检察官助理:张照玺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公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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