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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镇**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柳工922E挖掘机在沂南县**镇**村**道**路上与刘**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张某某在移动挖掘机过程中将刘**的电动三轮车车头碾压,致使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系因胸腹部严重挤压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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