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49********,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楼村**街**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52********,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楼村**街**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楼村**街**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楼村**街**号。1992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楼村**街**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楼村**街**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54********,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楼村**街**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楼村**街**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闫某某、王某乙、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7日,王某与汶上县**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村村东**山北侧东西路1.17亩,租用年限15年。王某租赁土地后,与蔡某某、邵某某等人合作开发矿山,并雇用王某戌的清运队清理土方。施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崔某某带领**村一组村民十余人到施工现场看路一天两夜,阻挠矿山施工,以开采矿山阻碍通行为由索要补偿。因矿山无法施工,2019年11月12日,在被告人崔某某家中,王某被迫答应赵某某、闫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闫某某的银行卡转款18.4万元。之后赵某某、闫某某、崔某某等人对该笔钱财进行了分发。
得知此事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带领部分**村一组村民采取轮班值守的方式,在王某矿山施工现场持续阻挠施工十余日,以开采矿山阻碍通行为由索要补偿。因矿山无法施工,2019年11月25日,王某被迫答应王某甲等人的要求,通过王某戌向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等30户一组村民支付现金24万元。之后王某甲在其家中对该笔钱财进行了分发。
2.汶上县**镇**村东王某凯经营的**矿山清理**山北侧的土方,准备开发矿山。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闫某某、王某乙、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带领**村一组村民三十余人,多次前往**矿山,阻挠矿山施工,以开采矿山阻碍通行为由索要补偿。2019年12月22日上午,为确保矿山能够顺利施工,王某凯被迫答应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要求,同意向**村一组村民支付现金10万元。后因**矿山要求**村一组村民凭身份证复印件领取钱款,矿山报警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等原因,一组村民未领取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王某科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闫某某、王某乙、崔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开屏
检察官助理:宋久丽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楼村**街**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楼村**街**号;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楼村**街**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楼村**街**号;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楼村**街**号;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楼村**街**号;被告人王某丁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楼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戊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镇**楼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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