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楼镇**村**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县道南郭线刘楼镇陈庄路口时,与沿汶上县南旺-郭楼(南郭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鲁******小型轿车乘员刘某某(男,4个月)受伤。当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9月11日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任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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