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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学院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梁山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附近时,追尾碰撞被害人解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解某乙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拨打120、122电话,跟随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解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俊华

检察官助理:王艳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1880640****)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_《梁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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