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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2时许,魏某某(已判决)利用管理曲阜市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极板仓库的便利,申请了出门证和派车单,驾驶叉车将极板仓库8托盘废旧铅质极板装载到张月亮(已判决)的货车上,由张月亮持出门证顺利将所盗取的极板运出圣阳电源厂,运输到泗水县**镇变卖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其收购的极板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又将收购的极板进行销售,共计5.7吨、获利46000余元。经曲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板废旧铅质极板价格为68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曲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曲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魏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宪苗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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