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曲阜市**镇**村**街**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当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3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其丈夫孟某某发生矛盾,使用打火机将家中的蚊帐、衣服等物品点燃后离开,致使房屋及房内物品烧毁。经曲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为22480元。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曲阜市公安局在滨州市邹平市**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2.曲阜市物价鉴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等笔录;4.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5.证人孟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宪苗
检察官助理:姜振超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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