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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嘉某某**楼镇**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0时许,在嘉某某青年路咪乐星KTV内,王某甲、闫某与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金某、杨某某、王某某和李某乙等人进行拉架,拉架中金某、杨某某、王某某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并对李某乙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乙右眼部致其右眼眶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上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证人李某甲、贾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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