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8********,汉族,本科文化,党员,临清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经他人介绍曾与本单位职工高某某谈恋爱后分手,被告人林某某称想感受高某某的生活状况,于2019年3月一天,偷配高某某家楼房钥匙及单元楼门禁,于2019年3月22日16时许至10月25日10时许先后进入高某某家单元楼七次:其中,2019年3月22日16时许,趁高某某家无人之机,利用偷配的高某某家楼房钥匙进入其家,并使用手机拍摄了室内照片十一张;2019年10月25日10时许,再次利用偷配的高某某家楼房钥匙进入其家时被其丈夫李某某当场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信等;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制图、照相;3.鉴定意见: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监控;5.证人李某某、江某某、王爱林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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