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71973********,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住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绪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18时30分许,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清市先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翰林苑门口东2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聊城060880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电动自行车乘车人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6.4mg/100ml。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子档案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及抽取静脉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奇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39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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