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郯城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临沂市罗庄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与前妻乔某某手机视频发生争执,遂将身上浇上花生油,并将客厅的沙发抱枕扔在点燃的燃气灶上,导致沙发抱枕着火将厨房大面积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危淑萍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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