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鲁******牌照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罗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外环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取林某某血液检验,检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立静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TEL:1358968****)。
2.卷宗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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