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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公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2018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相某某先后利用从网络上购买的QQ号码87918****,5710****建立了两个QQ群,以发红包埋雷的方式组织多名网络人员进行赌博,赌资共计18784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吕静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危淑萍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1********)。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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