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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楼村**号,现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9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6时3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平县**镇**村路口向东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李某某近亲属法定赔偿范围以外生活补助4万元,李某某近亲属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立案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卿

检察官助理贺存辉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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