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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伊宁垦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四师伊宁垦区****号,伊宁垦区***路*小区*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伊犁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伊犁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犁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谭某某购买了察布查尔县坎乡格拉木村村民海某某农田防护林内的杨树,双方口头商议由海某某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之后海某某将村委会开具的相关手续交给坎乡林管站站长何某某,让其出具林木采伐手续,然后打电话通知谭某某到坎乡林管站找何某某拿手续,何某某出具了“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由林木自用、销售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开具的证明不能采伐海某某农田防护林内的杨树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海某某农田防护林内的杨树。经察布查尔县林木和草原局工作人员检验,被告人谭某某滥伐林木的地点位于察布查尔县坎乡格拉木村村民海某某的农田防护林地内,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杨树,棵数为88棵,立木材积为24.01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初步检验证明、林地类型证明等书证;

2.证人阿某某、马某某、丁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察布查尔县林业和草原局检验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开具的证明不能采伐海某某农田防护林内的杨树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海某某农田防护林内的杨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鄂文倩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被取保候审中,现居住在*团*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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