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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88********,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弦歌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2.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单等相关书证;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英

20191226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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