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6******,汉族,高中文化,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号,住安阳市******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安阳市彰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文明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mg/100ml,已超出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信息、保险单等;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宋某某立功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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