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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001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安阳县XXX乡XXX村XX3号。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11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东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单等相关书证;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英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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