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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631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户籍地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051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17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间,在安溪县**乡**村**号食杂店等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组织对赌竞猜活动,通过微信等接受张某乙等多人投注合计人民币176764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明知被告人张某甲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情况下,仍在永春县**镇**村**号家中等地,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张某甲接收的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65140元。

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利用“六合彩”特码组织竞猜对赌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顽强

检察官助理:陈丽华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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