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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被安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在2017年安溪县凤城镇力志御峰小区任职保安员期间,向同事谎称可以不用考试直接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并以1200元办一本摩托车驾驶证或交纳手续费为由,分别骗取苏某某、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人民币共计101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被苏某某等人扭送至凤城派出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事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华 

检察官助理:陈冰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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